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