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电力、通信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卫生防疫等应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