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全过程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组织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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