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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