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