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