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