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出现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