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