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