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