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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