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