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市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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