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