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