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