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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