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