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