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