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经营方式,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承包、租赁、拍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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