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抽调资金,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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