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大型水库,重要水利枢纽工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