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二条 水利通讯、电力线路应专线专用,严加保护。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专用线路上接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