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有的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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