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可以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需要,划定必要的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
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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