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堆放物料、压占土地等,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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