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物,已征收的归国家所有,由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荒山、荒坡、滩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划拨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