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和维修养护需要,划定管理范围。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水库、水闸的管理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划定。
排灌站的管理范围:大中型排灌站,引水侧建筑物外划五十米。
渠道的管理范围:大型灌区的干渠,背水坡脚外各划三至五米;中型灌区的干渠及大型灌区的支渠,背水坡脚外各划二至三米。深挖方或高填土渠段,可以适当加宽。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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