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区供水工程、排涝工程的直接受益者,有承担工程清淤、排涝费用的义务。具体承担方式由受益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