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区供水工程、排涝工程的直接受益者,有承担工程清淤、排涝费用的义务。具体承担方式由受益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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