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