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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