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