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经流域机构批准的,还应报经流域机构批准;中型、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用计划。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计划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