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或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工程,可按流域设立管理机构或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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