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在省辖市、县(市、区)边界修建水利工程引起纠纷时,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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