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利协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检查协议的实施。
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