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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