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