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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