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