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四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四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测绘资质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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