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