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
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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