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按照合同收购规定区域内生产的烟叶。禁止擅自销售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并设置公平秤。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照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提级提价。
负责烟叶收购分级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并设置公平秤。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照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提级提价。
负责烟叶收购分级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