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条 烟叶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县级烟草公司设置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叶收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