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