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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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
第四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
第六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七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
第九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三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三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第十四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
第十五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
第十六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十七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应当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
第十八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八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
第十九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的,应当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对...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政府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矿长(经理)负责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为每位职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井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
第三十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条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发现直接危及...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一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煤矿分布、生产规模和自然条件,对全省煤矿救护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救护网络。
...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煤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