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
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