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条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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