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一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煤矿分布、生产规模和自然条件,对全省煤矿救护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救护网络。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建立煤矿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煤矿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煤矿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煤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