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