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五章 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五章 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省煤炭资源供需情况,对全省煤炭企业产、运、需进行平衡,组织协调外销、外运和全省煤炭行业对外协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煤炭条例》全部法条